《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问答

  第一章 总 则
1.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能五个方面。概括起来,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有两个:
    首先是要建设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制定公务员法,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对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次是实现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制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又能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对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促使公务员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2.什么叫公务员?构成公务员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这一定义来看,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这使公务员与社会其他人员相区别;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使公务员与使用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和军事编制的人员相区别;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使公务员与不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相区别。
3.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检委的专职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协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各级政协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4.我国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它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二是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三是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公务员法涵盖了我国公务员立法的三个关键环节,即规范管理、保障权益、加强监督。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一些特别类型的公务员,比如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党政机关领导人员等,为体现他们的职业特点,提高管理效能,国家制定有特别法律。相对于公务员法而言,其他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的法律,都属于特别法。这些特别法律应该优先适用于这些特别类型的公务员。
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归纳起来有三个:(1)公务员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就是要求我们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公务员管理的实践,来研究、分析、解决建立健全公务员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并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原则和制度规范之中,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2)公务员制度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公务员管理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来运行,公务员制度内容既要坚持和体现四项基本原则,也要坚持和体现改革开放的精神。这是公务员制度正确的政治方向。(3)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制度要贯彻党的任人唯贤,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干部的干部路线,贯彻党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方针,保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6.如何正确理解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由党制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2)由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3)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4)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7.什么是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是指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准则。它集中概括反映管理活动的性质和规律,集中体现公务员法的本质和价值观念,对公务员法的立法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管理的原则主要有:(1)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5)法治原则。

8.什么是公务员的主管机关?我国公务员的主管机关是谁?
    公务员的主管机关是指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需要,代表国家或政府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组织。它有别于各机关内设人事机构。
    我国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9.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关于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九项:(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0.什么是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公务员可以享受的权利主要有八项:(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什么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关于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九项:(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位分类
12.什么是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它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对职位进行分门别类、划分等级,并明确规定各职位的职、责、权、利。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培训、辞退及工资福利等各项制度提供了客观依据。
13.公务员职位分为哪几个类别?
    我国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把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同时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公务员法,对其职位具有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行业设置新的职位类别。可见,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还处于分化过程中,具体设置多少类别还有待于今后通过实践探索才能决定。
14.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
15.公务员级别是如何决定的?
    任何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都有其相对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是由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的。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16.什么是公务员录用?
  第四章 录 用
    公务员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拨公务员的活动。用来规范这种活动的各种行为准则和制度安排的总称,即为公务员录用制度。
17.哪些公务员需要通过公开考试来录用?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公务员都需要通过公开考试来录用的。事实上,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凡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才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务员如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通过其他途径来选拨任用的。
18.哪些人可以报考公务员?
    在民主社会,担任国家公职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个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报考公务员。为了确保录用到高质量的优秀人才,国家对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出了规定。在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是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除了从正面规定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从反面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曾被开除公职的人、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都不得报考公务员。
19.公务员录用工作由哪个机构负责组织?
    公务员录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由相当层次、相当权威的机构负责组织。我国公务法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都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但考虑到我国省级行政区划一般规模较大,为了提高录用工作的效率,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20.如何录用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既关系到公共组织的职能履行,又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实现。它的公正性为社会广泛关注。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的公正性,法律设计了公务员录用的严格程序。首先是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其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再次,对报考申请者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查、考察和体检。第四步,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五步,公示期满后,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新录用的公务员还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1.在录用公务员上还有哪些重要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还作了其他一些重要规定。⑴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规定。我国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原则,但考虑到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法律对少数民族又有适度照顾。这在公务员录用上也有体现。如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时,可以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怎么照顾,应由相关法律来明确。⑵关于编制限额的规定。法律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凡没有编制,也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一般不得招录公务员。⑶便利报考的规定。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定位,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不仅在职能履行上要强调服务人民,便利人民,在公务员录用上也同样要强调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⑷简易程序规定。一般职位上的公务员,必须经过公开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但如果是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考 核
22.什么是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职务升降、培训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
23.对公务员考核有哪些基本内容?
    我国对公务员的要求非常广泛,由此决定了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也非常全面。大致说来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而重点是工作实绩。德,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看他们是否具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否具有较高的马克思理论水平、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工作中是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于律已、顾全大局。能,主要考察公务员是否具有完成任务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如文化知识、业务知识、专业技能以及一般性的管理执行能力。勤,主要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包括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出勤率、积极性、创造性、工作态度。绩,是指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它包括所做的工作以及所做工作所产生的积极有益影响。对一个领导人员来说,工作实绩就是政绩。而对于一个一般公务员来说,工作实绩就是他的工作成绩,或者时下所说的业绩和绩效。廉,是考察公务员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尤其是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整体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关系、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真正做到廉洁奉公和大公无私。只有在这五个方面都能达到规定要求,才是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24.为什么要以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考核重点?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要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我们之所以将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是因为:⑴工作实绩是公务员德能勤廉的综合体现,一般说来,一个德能勤廉都比较好的公务员,其工作业绩也会比较好。而德能勤廉任何一项如果有所欠缺,其工作实绩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工作实绩中看出一个公务员的德能勤廉的大致情况。⑵工作实绩本身比较具体明确,容易量化,也不易作伪,因此,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有助于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⑶工作实绩是客观的实在的,有目共睹,以此为考核重点,能够有力地防止考核者凭个人恩怨、私人关系和主观好恶来评价公务员,使考核结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⑷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还有助于形成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政风。
25.公务员考核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类型,其中平时考核是整个公务员考核活动的基础,定期考核时必须考虑平时考核的情况,并综合其他因素最终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结论。
26.公务员考核程序的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因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之分而有所区别。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程序是:⑴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⑵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⑶是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7.公务员考核等次是如何划分的?
    每个公务员的工作努力是不同的,工作绩效自然也有区别。公务员的利益分配、职务升降必须与此紧密相关,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公务员。为此公务员的考核必须有等次划分。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8.公务员考核的结果有何法律效力?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考核结果对公务员权益的合法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要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从而使这些环节上的人事管理行为更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说服力。
  第六章 职务任免
29.什么是职务任免?
    职务任免是任职和免职的统称。公务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随着职务的任免,公务员的权力和责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职务任免,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确立或取消公务员权力与责任的人事管理行为。
30.我国公务员任职形式有哪几种?
    任职形式即选拨确定任用对象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聘任制。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一定的职务。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31.国家对公务员任职上有哪些限制?
    国家对公务员有以下限制:一是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二是规定公务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是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免
32.职务升降具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职务升降是升职和降职的简称,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①职务升降是保证机关各个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重要途径,通过职务升降,机关里的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可以获得它所需要的最恰当的人选。②职务升降对公务员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工作,不断创新,争取在组织中处于出类拨萃的地位。③职务升降是实现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的主要渠道。过去在我们的一些机关中,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既造成职位与人选之间的尖锐矛盾,又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缺乏竞争而处于低弱状态,从而影响了机关工作效能。而职务升降则使机关形成能上能下的双向职务变动格局,这有助于激活整个公务员队伍和机关工作局面。
33.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和资格?
    根据《公务员法》第43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①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如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品格、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等等。②具备拟任职务所需求的工作能力。如领导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指挥驾驭能力、团结协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③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文化程度。④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的任职经历。
3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遵循什么程序?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③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④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35.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要被降职?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就要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36.在公务员职务晋升上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
    《公务员法》根据这些年来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作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安排,其中有竞争上岗制度、公开选拔制度、任职公示制度、任职试用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任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我们选好人用好人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八章 奖 励
37.什么是公务员奖励?
    奖励是公务员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是机关对其所属公务员之优异的工作表现和卓越的工作成就的肯定性评价。它对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绩效、培养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机关工作作风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8.公务员法关于奖励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法相对于原先的《暂行条例》扩大了奖励对象。它规定,凡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都必须给予奖励。由此可见,奖励的对象既包括公务员个人,也包括公务员集体。这里的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把公务员集体也列为奖励的对象,有助于宏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39.奖励应坚持什么原则?
    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这是因为公务员既有物质需要,更有精神需要,而且公务员所处的层次也决定了他们一般更看重精神需求,因此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必须把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起来,并以精神奖励为主,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公仆的本色和风采,并促使公务员达到更高的精神境界。
40.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必须进行奖励?
    奖励是为了促进公务员更好的开展工作。因此,奖励必须有严格条件和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奖励: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⑶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⑷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⑸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⑹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⑺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⑻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⑼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⑽有其他突出功绩的。这十个方面的条件,将在公务员管理中很好地发挥导向作用。
41.公务员奖励种类是如何设定的?
    公务员的业绩和贡献有大小,对公务员的奖励也应有所区别。公务员法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些奖励种类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要求。同时法律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应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待遇,以满足他们合理的物质需要。
42.在何种情形下,国家有权撤销奖励?
    为了防止骗奖等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奖励的正面激励效应,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撤销奖励:⑴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⑵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⑶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43.什么是公务员纪律?如何理解公务员纪律与公务员义务的关系?
    公务员纪律,是指机关为保障实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机关的工作秩序,制定的要求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公务员纪律与公务员义务之间有很大的相关性,义务派生出纪律。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是重叠的。但公务员义务与纪律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公务员“应当做什么”的要求,而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公务员“不能做什么”的要求。其次,比较而言,义务是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提出的要求,而纪律就要具体得多,具有可操作性,违反纪律将直接导致处分的后果。最后,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而纪律没有这样对应性的内容。
44.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有哪些?
    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共有十六条,它们是:(1)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45.公务员对于上级有错误或者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吗?
    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1)公务员在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2)上级拒绝接受意见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则下级必须执行,但不承担责任。(3)如果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下级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此决定或命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6.处分有哪几种?
    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一是警告,它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法;二是记过,它也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法;三是记大过;四是降级,它是一种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法;五是撤职,它是一种撤消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法,在被撤职时还应当降低级别;六是开除,它是一种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处分。

47.对公务员予以处分,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给公务员以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事实清楚。即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应当清楚。这是正确适用处分的客观基础。(2)证据确凿。即据以认定违纪行为和给予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是能够充分证明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纪行为的性质、程度。(3)定性准确。即对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4)处理恰当。即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依法给予违纪行为人轻重适度的处理。(5)程序合法。即处理违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程序。(6)手续完备。即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要完整、全面和准确;需要报批的案件必须报批,并在报批时提供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受处分人的检讨和对处分结论的意见等。

48.对公务员处分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机关在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一般应该遵守的程序有:(1)初查。处分决定机关在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2)立案。在初查之后,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决定案件成立、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3)调查取证。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一系列活动。(4)告知。机关对已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5)听取陈述、申辩。处分决定机关有义务认真听取拟被处分的公务员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所作的陈述和申辩。(6)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撤消案件。(7)通知。处分决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将处分决定通知公务员本人。

49.公务员受到处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受到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如果公务员所受的处分是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那么在受处分期间,不但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工资档次也不得晋升。
50.什么是处分期间?公务员法对各种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处分期间,是指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51.处分能解除吗?解除处分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处分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处分分为六种,其中开除处分是不能解除的,而且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其他五种处分是可以解除的。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处分期满;(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3)没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解除对公务员的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只是在以后的晋级、晋职不再受本次处分的影响。
第十章 培 训
52. 什么是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为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而对公务员所作的培养和训练。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不能放弃、不容选择的权利。
53. 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行为。它的依据是两个,一是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二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因此,公务员培训有别于一般的国民教育,它特别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它所传授的都是一些在实际工作中有用武之地的实用知识和技术。
54. 公务员培训有哪些基本类型?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因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公务员有不同的工作任务目标和工作业务特点,对他们也有不同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因此,公务员培训不能按一个模式进行,而必须分级分类培训。目前,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培训有六种类型,一是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的任职培训;三是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五是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六是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55. 关于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培训机构可分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公务员培训的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的机构也是公务员培训的主管机关,由它负责公务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是公务员培训的教学机关。对此,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同时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56. 如何强化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培训是一种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职能行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也迫切要求强化公务员培训。为此,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另外,还必须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变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57. 什么是公务员的交流?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什么?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一般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个方面。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的交流。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外部交流的范围只局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而且必须是这些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有交流的主体资格。
58. 公务员交流有哪些方式?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任职,但这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调任的情形。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或者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59. 什么是公务员回避?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有什么意义?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
    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公务员公正地履行职责;(2)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3)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
60. 什么是任职回避?任职回避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任职回避的要求包括有上列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考虑到在一些基层单位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行业,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严格实行任职回避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对任职回避可以作变通执行。但有关需要作变通执行的情况,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依该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61. 什么是地域回避?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的有哪些人员?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公务员,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这里的“有关部门”具体包括哪些部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包括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又根据《党政干部回避工作条例》的规定,除上列部门以外,新任的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的主要领导也要实行地域回避。据此,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的规定或者法律解释,以后应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
62. 什么是公务回避?公务员在哪些情形下实行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63. 我国公务员新的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我国公务员实行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不同职能,公务员基本工资分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个部分。新的工资制度改变了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的、将基本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资历、年功和业绩。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将是新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64. 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哪些基本原则?
    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的基本原则有:(1)按劳分配原则。(2)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即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3)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原则。
65. 什么是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为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始终处于合理的水平,保持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而建立起来的定期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制度。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对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护公务员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66. 公务员工资是如何构成的?
    公务员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 。
67. 什么是工资调查制度?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工资调查制度?
    工资调查制度是指国家授权部门定期对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依据的制度。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通行的做法。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较好地体现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
68. 如何理解公务员的福利制度?
    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了保障和解决公务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工资和保险之外给予帮助和照顾的一种保障制度,它是机关工资分配制度的有效补充。公务员福利制度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工时制度、休假制度、福利费制度等。
    公务员法对福利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为下一步福利制度改革预留空间。现行的福利制度主要形成、发展于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所调整,但没有进行系统的改革,问题较多。改革福利制度要按照“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要求,将提高工资与改善福利相结合,坚持福利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的方向,实行合理的福利待遇,鼓励公务员长期为国家服务。
69. 什么是公务员保险制度?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生育、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城镇居民所共有的基本社会保险,另一部分是公务员所特有的公务员补充社会保险。目前,国家对公务员只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两种。对公务员的养老、失业和工伤尚未建立保险制度。如何建立符合公务员特点的保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立和健全公务员保险制度,对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1)公务员保险制度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2)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70. 什么是辞职?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前者称为辞去公务员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失去公务员身份,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灭;后者称为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公务员身份仍然存续。
71. 辞职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这里所说的辞职是指辞去公务员公职。辞职是一种法律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辞去公务员公职的程序主要是:首先,应由公务员提出辞职的书面申请。其次,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对于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其任免机关一般是其所在的单位;对于领导成员,则可能是上一级机关。最后,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三十天,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九十天。
72. 公务员在何种情形下不得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它是对公务员择业权的保护。但是辞职并非是无条件的。除了辞职需要机关审批外,法律还规定了不得辞职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是:(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73. 什么是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本人失职失误行为的一种主动追究 。
74. 什么是责令辞职?责令辞职适用于哪些情形?
    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期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实际上是组织上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成员的一种组织处理。
75. 什么是辞退?机关辞退公务员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辞退是指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人事行为。辞退是机关人事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公务员的身份受法律保障,因此,机关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机关辞退公务员的法定事由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76. 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有哪些?
    机关有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的权利。但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利益,公务员法也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是:(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十四章 退休
77. 什么是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退休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安度晚年。退休也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同样是一项不容选择的权利。作为一个为国家建设贡献了一生大部分时间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在自己的晚年退出工作岗位,从社会上领取一份退休金,以安度晚年;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以国家兴亡、人民幸福为己任的公务员,也有义务在自己体力不济的晚年退出工作岗位,完成干部的新老交替,为继续保持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再作出自己的贡献。因此,一个公务员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及时退休,这也是公务员高风亮节的一个重要表现。公务员退休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安度晚年。退休也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同样是一项不容选择的权利。作为一个为国家建设贡献了一生大部分时间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在自己的晚年退出工作岗位,从社会上领取一份退休金,以安度晚年;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以国家兴亡、人民幸福为己蔚墓裨保灿幸逦裨谧约禾辶Σ患玫耐砟晖顺龉ぷ鞲谖唬瓿筛刹康男吕辖惶妫绦3值澈凸腋刹慷游榈纳突盍υ僮鞒鲎约旱墓毕住R虼耍桓龉裨痹诖锏酵诵萏跫保匦氚垂娑笆蓖诵荩庖彩枪裨备叻缌两诘囊桓鲋匾硐帧?/font>
78. 公务员退休有几种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退休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强制退休,它侧重于体现退休是公务员的一项义务;二是自愿退休。这种退休更多体现的是退休的权利色彩。
79. 公务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由于公务员退休的种类不同,其退休的条件也不同。强制退休的条件,国家规定有两个,一是年龄条件。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都必须退休;二是工作能力条件,即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也必须退休。自愿退休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三个条件中符合任何一个,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的,都可以提前退休。
80. 公务员退休后享有哪些方面的权益?
    公务员已为国家工作了很长时间,退休后,公务员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有权获得国家为公务员的生活和健康提供的必要服务和帮助,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为社会贡献余热。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81. 什么是申诉?什么是控告?
    申诉和控告是公务员法为公务员能够有效保障他们的实体权利而赋予的两项程序性救济手段。所谓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公务员与机关就人事关系所发生的人事争议,主要就是通过申诉程序予以解决的。
    所谓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
82. 申诉和控告有何区别?
    申诉和控告有很多共同的地方,但两者有不同之处:(1)目的不尽相同。申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人事权益,而控告除了有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目的外,还有要求上级机关或者其他专门机关依法惩办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目的。(2)客体不同。申诉的客体是人事处理机关的决定,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3)范围不同。申诉的范围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涉及人事关系,而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控告内容没有限制,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公务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进行控告。(4)程序不同。申诉有法定的较为完善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公务员只能按照层级逐级申诉,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83. 公务员对哪些人事处理事项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84. 公务员申诉应该遵守哪些程序?
    公务员申诉程序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
    (1)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整个申诉程序的组成部分。所谓复核程序是指公务员对机关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受人事处理的公务员向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有时效的规定,即公务员应该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申诉程序。进入本程序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二是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进入本程序。前述复核程序并非必进程序,是否要经过复核程序,其选择权在公务员本人。如果直接进入本申诉程序,公务员必须自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应该注意的是,对处分的决定不服,公务员应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论是复核还是申诉,处理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的相关工作 。
    (3)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这意味着我国是实行二级申诉制度。当然,再申诉程序只适用于不服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情况。 。
85. 在复核、申诉期间,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否应该停止执行?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执行。这是因为,申诉人只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判断对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该处理决定是否正确需要经过复核、申诉等一系列程序,由受理机关来决定。所以,这样规定可以保证机关正常、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维护机关决定的权威性和机关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86. 聘任制适用于什么范围?
    聘任制是一种新型的用人形式。它通过公开招聘,以合同形式规定用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聘者按合同提供服务,享受待遇。用人单位也按合同考核受聘者的工作。聘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这种用人形式最大限度地扩大用人双方的自由度和自主权,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明确。对用人单位和受聘者都有巨大的益处。但聘任制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根据法律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在这两类职位中,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得实行聘任制。
87. 公开招聘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即走与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同的程序。当然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这有助于降低招聘的运作成本。
88.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聘任公务员是一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严肃工作,必须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⑴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⑵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⑶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
    ⑷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⑸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都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89.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什么工资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90. 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的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持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用来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制度规定即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用人双方合法权益,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促进机关人事管理法治化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91. 人事争议仲裁应坚持什么原则?
    国家法律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在对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作出公正的裁决。公正原则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秉公执法,对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一切都依据客观实际作出判断和裁决。及时处理原则强调人事仲裁的时效性,要求仲裁委员会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受理、审查案件,并按时结案。只有坚持这三项原则,人事争议仲裁结果才能为双方所接受,切实起到调整人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92.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人员组成上的多元化更有助于提高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使其能够更好地起到调节人事争议的作用。
93. 人事争议受理审查的时限方面有何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94. 公务员管理中需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有哪些?
    在公务员管理中,应当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一共有七种情形:(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5. 谁是公务员管理中违法行为的监管机关?对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管机关是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本身违法,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即对其负有监管的责任。
    监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理:对人事管理违法行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作出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如果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6. 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后有哪些从业方面的限制?
    法律对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以后的从业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首先是由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离职公务员拒不执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限期改正令,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规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受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受该人员的单位处以该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章 附 则
97. 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所称的“领导成员”?它与“领导人员”是什么关系?
    公务员法中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这里的“机关”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也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上述机关的班子成员,就是公务员法中所说的“领导成员”。
    公务员法对什么是“领导人员”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所规定的精神来看,“领导人员”包括了“领导成员”,它还包括了机关内设机构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厅局里的处长、副处长。 。
98. 什么是“参照管理”?
    “参照管理”是指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有权部门批准,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坚持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同时兼顾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在某些具体制度上做适当变通。
99. 进入“参照管理”人员范围的条件是什么?
    尽管在公务员法颁布以后,原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人员,大部分已纳入公务员范围。但公务员法仍然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制度。在以后仍将有一部分人员没有被纳入公务员队伍,而参照公务员法来进行管理。哪些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来加以管理,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包含几层意思,首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参照管理;其次,并非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参照管理,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可能参照管理,最后,也并非具有公共职能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参照管理,这些单位的工勤人员被明确排除在参照管理的范围。
    (2)必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这里的“有权部门”是指哪些机关尚需要配套法规作出明确规定。